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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建施通〔
2006
〕
188
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质证书颁发对象
凡企业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的从事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
(以下统称检测机构
),应当依据《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二、资质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在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计量认证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检测机构资质的审批工作。
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检测机构资质申请的初审工作。
(二)申请单位可在贵州省建设厅网站(
www.gzjs.gov.cn)下载《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按规定如实、准确填写,经注册所在地地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申请单位报省建设厅审批。
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设立的检测机构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同意,直接报省建设厅审批。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无主管部门检测机构可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
必要时省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核查。
(三)检测机构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可以是《办法》附件所列四个专项中的多项或某一项,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100万元。申请见证取样的检测资质必须具备《办法》所列的全部八项检测项目,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80万元。同时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180万元。
申请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资质按《贵州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黔建施通
[2003]54号执行,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100万元
(四)同时申请多项检测资质的,应分别达到各项资质条件的指标。
边远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办法》的标准执行,我省边远县(区)是指贵阳市以外的县(区)。
三、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打印)及电子文档;
2
.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
.企业章程;
4
.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
.检测机构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6
.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专职检测技术人员经培训合格证的上岗证、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7
.检测单位经营场所不少于
300平方米,并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8
.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发票或台帐原件及复印件,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设备配置见附件
2)
9
.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10
.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的填写内容应打印,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手写和涂改,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必须在《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上签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所有检测机构申报资料应清晰、完整、齐全并手续完备。如出现资料数据及手续不全,填写不规范或印鉴不清、字迹草率难以辨认等情况,将不予受理。资料一律使用
A4(
210×
297mm)型纸装订成册。
(三)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未与原机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受聘于新的检测机构的视为同时受聘于两个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为具有
5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且取得
5年以上高级或中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
65周岁。
四、过渡期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新旧资质的衔接
从
2007年
1月
1日起,检测机构必须持新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方可进入检测市场,承接《办法》附件一规定的工程检测业务,旧的资格证书不得作为《办法》附件一规定范围内的见证取样和专项检测资质。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未取得新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办法》附件一规定项目)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质量控制资料。
2006
年
12月
31日
前,没有取得检测机构新资质证书的,可以继续使用旧资质证书。
(二)注册人员及法人资格的调整
在
2008年
11月
1日前,注册岩土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核指标可由从事相关专业检测工作
15年以上,且取得高级或中级职称
5年以上人员替代。
资质证书
3年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注册人员考核指标按《办法》执行。
在《办法》颁发前
取得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的检测机构,
可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资质。,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必须于
2008年
11月
1日前转换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到省建设厅办理变更,否则,该检测机构资质将予以吊销。
(三)实施见证取样的项目仍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
[2000]211号)执行。《办法》附件一之外的工程质量检测,如防水材料检测、墙体材料检测、门窗检测和智能建筑检测等仍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建监
[1996]488号)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原企业试验室(含一、二、三级),作为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可继续在本企业(事业)内部从事《办法》附件一(专项、见证取样检测)之外原资格证许可范围内的检测工作,并对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但不得对外出具检测报告。
(五)对于资质的动态管理以及原企业试验室(检测机构)、试验员、检测报告格式及《办法》附件一之外的工程质量检测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六)在本通知印发前已取得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资格的检测单位,可直接按本通知要求申请换证,并同时到所在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资质管理
(一)
资质证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每个机构只能取得一套资质证书,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3年,实行动态管理。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
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三)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
3个月内持原资质证书和已变更的营业执照、有关的变更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向省建设厅申办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四)跨省、地区检测的管理
1
.
省外检测机构入黔承担检测业务的,应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并向省和工程所在地地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本省检测机构跨地区承接检测业务的,应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并到当地地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
.省外检测机构入黔设置的分支机构和本省检测机构跨地区设置的分支机构其技术人员配置应不低于相应资质标准的
80%,具备相关检测内容的主要设备,不低于
3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
附件:
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2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设备配置标准》。
3
.《省外(省内跨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备案表》。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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